2006年12月15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昨问今答

  一审缓刑二审维持
  刑期应该如何计算

  杨先生问:
  我弟弟被法院一审判处缓刑,他认为自己没有犯罪想上诉。请问:如果二审维持了原判,那么缓刑期如何计算?
  本报作答:依据我国刑法第73条的规定,缓刑的考验期限,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。所谓判决确定之日,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。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日期,不能折抵缓刑考验期。
  因此,你的弟弟上诉后,如果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,对他的缓刑考验期就从二审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。


  解决三角债债务
  可否起诉第三人

  曹先生问:
  我朋友向我借了2万元,现已到期,但没有归还。我听说,朋友手中有一张小张欠其3万元的欠条。请问,我能否直接起诉小张,要小张偿还我的借款?
  本报作答:你可以直接起诉小张让其向你偿还借款,这属于代位权诉讼。
  合同法第73条规定,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,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,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。
  但提起代位权诉讼,应当符合下列条件:(一)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;(二)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,对债权人造成损害;(三)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;(四)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。